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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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进口有机产品
ICS: HS: |
5. |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草案,修订委员会(EU)第2021/1342号授权法规,涉及第三国以及监管机关和监管组织监督其根据欧盟理事会(EC)第834/2007号法规第33(2)和(3)条获得认定而应发送的信息,以及在实施监督时应采取的措施页数:9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欧盟委员会(EU)第2021/1342号授权法规补充了(EU)第2018/848号法规,规定了第三国以及监管机关和监管组织为监督其根据欧盟理事会(EC)第834/2007号法规第33(2)和(3)条对进口有机产品的认定而应发送的信息,以及在实施该监督时应采取的措施。 为了确保对根据(EC)第834/2007号法规第33(2)条认定的第三国进行适当的监督,该法规草案明确并进一步规定了有关第三国主管机关在欧盟委员会发出经证实的违规或违法嫌疑通知后应采取的行动的规定。该草案还要求,这些主管机关应使用特定模板,报告调查情况和所采取的行动。 此外,该法规草案还明确并规定了欧盟委员会在对认定的第三国进行监督时采取措施的进一步理由,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可以撤销对第三国认定的理由。 为了确保对根据(EC)第834/2007号法规第33(3)条认定的监管机关和监管组织实施适当的监督,该法规草案规定了有关定期审查其认定程序的补充规则。 特别是,该法规草案规定,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有义务及时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其技术档案的变更情况。该法规草案还授权委员会随时要求监管机关和监管组织提供任何进一步的信息,并对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组织基于风险的现场审查。 而且,该法规草案还规定,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在认证新的运营商或运营商集团之前必须进行一些检查。 此外,该法规草案还明确并规定了欧盟委员会在对认可的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时采取措施的进一步理由,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必须撤销对监管机关或监管机构的认定的理由。 最后,考虑到成员国机关在准许进口有机产品进入欧盟领域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该法规草案对成员国机关在协助欧盟委审查第三国、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认定方面的作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该规则草案将适用至2024年底;对于第三国,该规则草案将适用至2026年底。 |
7. | 目的和理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2018/848号关于有机生产和有机产品标签的法规公布后,废止了欧盟理事会(EC)第803/2007号法规,必须批准(EU)第2021/1342号授权法规,对(EU)第2018/848号法规中关于过渡期内定期审查第三国和监管机关及监管机构认定的监督规则进行补充。 该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欧盟委员会在行使该监督权时应采取的额外措施,包括暂停或从根据(EU)第2018/848号法规第48(3)条和第57(2)条建立的清单中撤销认定的第三国或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 此外,该法规还对成员国机关在协助欧盟委员会审查对第三国和监管机关及监管机构的认定方面的作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该法规旨在提高透明度、消费者信心和保护,以及确保生产过程不损害环境、人类健康、植物健康或动物健康和福利。 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安全;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2018/848号法规,涉及有机生产和有机产品标签并废除欧盟理事会(EC)第834/2007号法规: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18R0848-20210101&qid=1612522667348 2021年5月27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1/1342号授权法规,补充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2018/848号法规,规定第三国、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为监督其根据欧盟理事会(EC)第834/2007号法规第33(2)和(3)条对进口有机产品的认定而应发送的信息,以及在实施监督时应采取的措施 http://data.europa.eu/eli/reg_del/2021/1342/oj 2007年6月28日欧盟理事会(EC)第834/2007号法规,涉及有机生产和有机产品标签并废除(EEC)第2092/91号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7R0834 2021年12月16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1/2325号执行法规,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2018/848号执行法规确定已根据欧盟理事会(EC)第834/2007号执行法规第33(2)和(3)条认定的第三国清单以及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清单,以便向欧盟进口有机产品。 EUR-Lex - 32021R2325 - EN - EUR-Lex (europa.eu) |
9.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11月 拟生效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可在EU-TBT网址获取: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e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EEC/23_11147_0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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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EU)第2021/1342号授权法规补充了(EU)第2018/848号法规,规定了第三国以及监管机关和监管组织为监督其根据欧盟理事会(EC)第834/2007号法规第33(2)和(3)条对进口有机产品的认定而应发送的信息,以及在实施该监督时应采取的措施。
为了确保对根据(EC)第834/2007号法规第33(2)条认定的第三国进行适当的监督,该法规草案明确并进一步规定了有关第三国主管机关在欧盟委员会发出经证实的违规或违法嫌疑通知后应采取的行动的规定。该草案还要求,这些主管机关应使用特定模板,报告调查情况和所采取的行动。
此外,该法规草案还明确并规定了欧盟委员会在对认定的第三国进行监督时采取措施的进一步理由,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可以撤销对第三国认定的理由。
为了确保对根据(EC)第834/2007号法规第33(3)条认定的监管机关和监管组织实施适当的监督,该法规草案规定了有关定期审查其认定程序的补充规则。
特别是,该法规草案规定,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有义务及时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其技术档案的变更情况。该法规草案还授权委员会随时要求监管机关和监管组织提供任何进一步的信息,并对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组织基于风险的现场审查。
而且,该法规草案还规定,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在认证新的运营商或运营商集团之前必须进行一些检查。
此外,该法规草案还明确并规定了欧盟委员会在对认可的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时采取措施的进一步理由,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必须撤销对监管机关或监管机构的认定的理由。
最后,考虑到成员国机关在准许进口有机产品进入欧盟领域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该法规草案对成员国机关在协助欧盟委审查第三国、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认定方面的作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监管机关和监管机构,该规则草案将适用至2024年底;对于第三国,该规则草案将适用至2026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