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四螨嗪(农药活性物质)
ICS:[{"uid":"65.100"}] HS:[{"uid":"29"}] |
5. |
通报标题: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规定涉及不再延长活性物质四螨嗪审批,并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的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页数:5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法规,不再延长活性物质四螨嗪的审批。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质四螨嗪的植保产品的授权。不再延长审批以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在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该物质做出的首次评估为依据。该物质曾根据第91/414/ EEC号指令进行评估和批准。 该决定仅涉及向市场投放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保产品。在不批准及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的所有宽限期到期后,可能会针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措施,并根据卫生和植物检疫程序另行通报。 |
7. | 目的和理由:根据(EC)第1107/2009号(关于植保产品市场投放的)法规,为批准活性物质,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该法规第4条列出了为获得批准而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 在对四螨嗪的评估和同行审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和无法最终确定的领域。这些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结论中有详细说明。 特别是,根据卷宗中提交的现有信息,四螨嗪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如(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第3.6.5点中所述。由于四螨嗪的残留量可能会超过根据(EC)第396/2005号法规第18(1)条第(b)点设定的默认值,因此不能证明四螨嗪的暴露量可忽略不计。因此,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第3.6.5点中所载的要求。 此外,对于非永久性温室种植的代表性用途,已确定对鸟类和野生哺乳动物具有较高的长期风险。根据现有数据,无法进行消费者风险评估,也无法提出最大残留量。最后,对于非永久性温室种植的代表性用途,对非目标节肢动物的风险评估也无法最终确定。 根据(EC)第1107/2009法规第4(7)条规定的减损不适用于该法规草案中载列的原因。 这些问题意味着,四螨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规定的审批标准,且目前无法获得批准。 现有的授权将需要撤销;成员国必须最迟在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含有四螨嗪的现有植保产品。根据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允许有宽限期,且最迟应在生效后至少12个月内到期(预留最后一个使用季)。 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安全;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关于向市场投放植保产品,以及废除欧盟理事会第79/117/EEC号和第91/414/EEC号指令的法规: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执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关于批准的活性物质清单的法规(《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53期,2011年6月11日,第1至186页)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2928512004&uri=CELEX:32011R0540 2018年4月19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8/605号法规,修订了(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规定了确定内分泌干扰特性的科学标准(《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01期,2018年4月20日,第33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8R0605 2005年2月23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关于植物源和动物源食品和饲料之中或之上农药的最大残留量,并修订欧盟理事会第91/414/EEC号指令《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70期,2005年3月16日,第1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A32005R0396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Alvarez F、Arena M、Auteri D、Borroto J、Brancato A、Carrasco Cabrera L、Castoldi AF、Chiusolo A、Colagiorgi A、Colas M、Crivellente F、DeLentdecker C、Egsmose M、Fait G、Gouliarmou V、Ferilli F、Greco L、Ippolito A、Istace F、 Jarrah S、Kardassi D、Kienzler A、Leuschner R、Lava R、Linguadoca A、Lythgo C、Magrans O、Mangas I、Miron I、Molnar T、Padovani L、Parra Morte JM、Pedersen R、Reich H、Santos M、Sharp R、Szentes C、Terron A、Tiramani M、Vagenende B和Villamar-Bouza L,2021年。活性物质四螨嗪农药风险评估同行评审结论。EFSA Journal 2021;19(8):6817,第35页。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1.6817 |
9.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第4季度 拟生效日期: 欧盟官方公报中发布后3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可在EU-TBT网址获取: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e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EEC/23_10999_00_e.pdf
|
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法规,不再延长活性物质四螨嗪的审批。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质四螨嗪的植保产品的授权。不再延长审批以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在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该物质做出的首次评估为依据。该物质曾根据第91/414/ EEC号指令进行评估和批准。
该决定仅涉及向市场投放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保产品。在不批准及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的所有宽限期到期后,可能会针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措施,并根据卫生和植物检疫程序另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