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经济事务部标准计量检验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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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无线电导航设备(检验范围:车载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器,或者手持式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
ICS:[{"uid":"33.200"}] HS:[{"uid":"85"}] |
5. |
通报标题:根据《商品检验法案》的公告页数:2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独立关税区计划将无线电导航设备(检验范围:车载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器,或者手持式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作为须经检验的商品管理。从2009年7月1日起,所有此类产品必须由标准计量检验局检验,并且在进口或销售时必须符合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检验要求。所有关于上述产品的技术要求是已经与相关的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或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标准相一致的CNS标准。本公告同样还规定了可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两种可供选择的合格评定程序可供制造商和进口商选择使用,即:产品认证注册(RPC)或者型式批准批量检验(TABI)方案。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消费者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09/07/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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