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2.9.2 [X], 2.10.1 [ ], 5.6.2 [X],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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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ICS:[{"uid":"91.140"}] HS:[{"uid":"8417.20,8419.81"}] |
5. |
通报标题:CNCA-C24-02:202X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页数:13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文件规定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适用范围、认证依据标准、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委托、认证实施、获证后监督、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收费、认证责任等。 本文件适用于以城镇燃气为能源,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物直接或间接排向室外的用于商业用途的燃具,包括:蒸汽发生器类、蒸箱类、炸炉类、煮食炉类、大锅灶类、煲仔炉矮汤炉等平头炉类、常压固定式沸水器类、饭锅类、洗碗机类、炒灶类、烧烤炉类、热板炉类、烤箱类燃具,以及以上产品的组合体。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 +86 10 57954633 / 57954627
电子信箱: tbt@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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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适用范围、认证依据标准、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委托、认证实施、获证后监督、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收费、认证责任等。
本文件适用于以城镇燃气为能源,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物直接或间接排向室外的用于商业用途的燃具,包括:蒸汽发生器类、蒸箱类、炸炉类、煮食炉类、大锅灶类、煲仔炉矮汤炉等平头炉类、常压固定式沸水器类、饭锅类、洗碗机类、炒灶类、烧烤炉类、热板炉类、烤箱类燃具,以及以上产品的组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