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新西兰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 PO Box 5013 Wellington 6140 New Zealand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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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药用大麻,包括协调制度第12章和第29章项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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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新西兰药用大麻监管准则:第3部分(第3.2.2节);新西兰治疗产品监管准则:药品和相关产品的标签(第2.2节和图A)页数:33;19 使用语言:英语;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在新西兰供应的药用大麻产品必须符合2019年滥用药物(药用大麻)法规第19条规定的标签要求。卫生部拟对第19条进行技术性修订,增加提及要求药用大麻产品在标签上显示管制药品分类说明,以便与新西兰作为药品供应的所有其他管制药品的标签保持一致。该要求已在1977年滥用药物法规中做出规定并执行。拟议的变更为一项澄清性修订,而不是对法规做出实质性修改。技术性修订将反映《新西兰药用大麻监管准则:第3部分》第3.2.2节以及《新西兰治疗产品监管准则第5部分》第2.2节和图A中发布的现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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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目的和理由:对法律做出的该技术更新旨在明确一项已经存在并正在执行的要求。 药用大麻产品显示管制药品分类说明的要求可确保透明度,使供应链参与者了解应如何记录、处理和储存该产品。 |
8. | 相关文件: 新西兰药用大麻监管准则:第3部分 新西兰治疗产品监管准则:药品和相关产品的标签 |
9.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12月 拟生效日期: 2024年1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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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西兰供应的药用大麻产品必须符合2019年滥用药物(药用大麻)法规第19条规定的标签要求。卫生部拟对第19条进行技术性修订,增加提及要求药用大麻产品在标签上显示管制药品分类说明,以便与新西兰作为药品供应的所有其他管制药品的标签保持一致。该要求已在1977年滥用药物法规中做出规定并执行。拟议的变更为一项澄清性修订,而不是对法规做出实质性修改。技术性修订将反映《新西兰药用大麻监管准则:第3部分》第3.2.2节以及《新西兰治疗产品监管准则第5部分》第2.2节和图A中发布的现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