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知识经济部(MKE)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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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香蕉、橙子、榴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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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部分修订涉及进口货物原产地标签的法规页数:2页 使用语言:韩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为了寻求自由贸易便利化,知识经济部对涉及商业和对外贸易的法规做出了部分修订,使进口货物原产地标识的原则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以下第7项和第8项规定增补进75.2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识应当依照第75.1条标示在每一件货物上。然而第75.2条规定了在最小的包装单位或容器上原产地标识的例外。 7. 由于进口货物的外观(即,诸如榴莲、橙子和香蕉的蔬菜或水果),其原产地不可能误解的情况下。 8. 海关专员批准与知识经济部会商的货物。 |
7. | 目的和理由:促进公平贸易和防止欺诈行为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8/07/04 拟生效日期: 2008/07/04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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