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经济事务部标准计量检验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按摩器具
ICS:[{"uid":"97.170"}] HS:[{"uid":"85 "},{"uid":" 90"}] |
5. |
通报标题:根据商品检验法发布公告(4页,汉语)页数:4页 使用语言: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拟将按摩器具作为须经法定检验的商品进行管理。自2009年3月1日起,所有此类产品进口或上市须经标准检验局检验,并且必须符合安全及电磁兼容(EMC)检验要求。所有上述产品的技术要求是与相关IEC、CISPR标准及IEC标准一致的CNS标准。本公告还提供了适用合格评定程序。生产商和进口商可以从两个合格评定程序中选择一个,即产品认证注册(RPC)或型式批准批量检验(TABI)方案。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09/03/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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