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X],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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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车辆及其拖车(M、N和O类车辆),以及此类车辆的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
ICS: HS: |
5. |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修订(EU)第2021/535号执行法规,涉及拖车的第二个后车牌空间和储能系统的质量,并对该法规进行更正页数:5;11 使用语言:英语;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对(EU)第2021/535号执行法规进行了修订,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零排放车辆的合格证中必须注明储能系统的质量,以进行考虑从而监控二氧化碳。该草案还规定了搁浅机动车辆的牵引能力规则,并预见了适用拖车第二块后车牌空间要求的过渡条款。 |
7. | 目的和理由:根据(EU)第2019/2144号法规第4(7)条和第10(3)条的授权,该草案修订了(EU)第2021/535号执行法规中的某些要求,并纠正了该法规中的某些错字和错误提法;协调;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 |
8. | 相关文件: • 2019年11月27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2019/2144号法规,关于机动车辆及其拖车,以及用于此类车辆的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在车内人员及易受伤害道路使用者总体安全和保护方面的类型批准要求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9R2144&from=EN) • 2021年3月31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1/535号执行法规,制定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2019/2144号法规的适用规则,涉及车辆以及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在总体结构特性和安全性方面的型式批准统一程序和技术规范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21R0535&qid=1687878182223) • 2019年4月17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2019/631号法规,为新乘用车和新轻型商用车设定二氧化碳排放性能标准,并废除(EC)第443/2009号和(EU)第510/2011号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9R0631) |
9. |
拟批准日期:
2024年1月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后20天(有关牵引能力和储能系统质量的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可在EU-TBT网站上获取: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e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EEC/23_13365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EEC/23_13365_01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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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EU)第2021/535号执行法规进行了修订,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零排放车辆的合格证中必须注明储能系统的质量,以进行考虑从而监控二氧化碳。该草案还规定了搁浅机动车辆的牵引能力规则,并预见了适用拖车第二块后车牌空间要求的过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