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瑞士 |
2. | 负责机构:联邦通信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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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无线电通信设备:无线电设备和无线电通信终端设备
ICS:[{"uid":"33."}] HS:[{"uid":"8525"},{"uid":"8526"},{"uid":"8527"},{"uid":"8529"}] |
5. |
通报标题:无线电通信设备法令(OIT)修正草案页数:2页 使用语言:德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部分修订无线电通信设备法令(OIT)。本修正案涉及简化投放市场的条件,并且使这些条件与欧洲共同体的法律相一致。本修正案去除了遵照瑞士国家频率分配表作为无线电通信设备投放市场的条件的要求。在本修正案生效之后,即使无线电通信设备不能在瑞士工作,但只要其达到管理的和基本的要求就可以投放市场。为了确保提供给用户的信息,实际的规定将通过采用符合性标志来完成。这种置于设备和包装上的标志与其它已经要求的标志一道应当显示该设备符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可以在瑞士使用。如果设备在产品目录、互联网……上提供,同样也要呈现该信息。该局可以认可来自与瑞士具有互认协议(MRA),规定了(与互认协议的瑞士方 – 欧洲共同体)等效应用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经济机构的其它符合性标志。目前,只有CE标志将被认可为等同瑞士的符合性标志。同样可以预知有一年的过渡期允许不带这种符合性标志的设备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在此日期之后,所有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带有这种符合性标志。 本修正案同样还去除了在市场上购买的无线电业余爱好者设备必须阻断30兆赫以上无线电业余爱好者频道的要求。 由于更新所引用的2个已经修订的欧盟指令(新的低压电器(LVD)指令- 2006/95/EC和新的电磁兼容指令(EMC) 2004/108/CE),做出一些编辑上的修订。 |
7. | 目的和理由:无线电通信设备法令(OIT)必须修订,采用简化的法规,并且做出一些编辑上的修订。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8/04/16 拟生效日期: 2008/05/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8/04/10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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