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瑞士 |
2. | 负责机构:联邦通信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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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无线电通信设备:无线电设备和无线电通信终端设备
ICS:[{"uid":"33."}] HS:[{"uid":"8525"},{"uid":"8526"},{"uid":"8527"},{"uid":"8529"}] |
5. |
通报标题:联邦通信局关于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法令(OOIT)修正草案页数:4页 使用语言:德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部分修订联邦通信局关于无线电通信设备法令(OOIT)。本修正案涉及简化投放市场的条件,并且使这些条件与欧洲共同体的法律相一致。本修正案去除了遵照瑞士国家频率分配表作为无线电通信设备投放市场的条件的要求。在本修正案生效之后,即使无线电通信设备不能在瑞士工作,但只要其达到管理的和基本的要求就可以投放市场。为了确保提供给用户的信息,实际的规定将通过采用符合性标志来完成。这种置于设备和包装上的标志和其它已经要求的标志一道应当显示该设备符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可以在瑞士使用。该局可以认可来自与瑞士具有互认协议(MRA),规定了(与互认协议的瑞士方 – 欧洲共同体)等效应用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经济机构的其它符合性标志。目前,只有CE标志将被认可为等同瑞士的符合性标志。同样可以预知有一年的过渡期允许不带这种符合性标志的设备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在此日期之后,所有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带有这种符合性标志。 考虑到建议ECC/REC 70-03附件6的改进,本修正案同样还为地面合成孔径雷达分配了17.1 – 17.3吉赫频率波段,并且考虑到决议ECC/DEC/(01)03的改进,重新命名了一些无线电界面法规。 |
7. | 目的和理由:无线电通信设备法令必须修订,采用简化的法规,并且修订无线电界面法规(依照欧洲邮政电信会议/欧洲共同体(CEPT/EEC的建议和决议)。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8/04/16 拟生效日期: 2008/05/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8/04/10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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