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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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炉
ICS:[{"uid":"25.180.10"}] HS:[{"uid":"8514"}]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热装置的安全第13部分: 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的特殊要求》页数:8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标准规定了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有关人身和装置安全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应于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如工件经可燃可爆溶液浸润或喷漆后干燥、固化用烘干炉和其他类似产品。 本标准不适应于保护气氛或控制气氛的电热装置。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身、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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