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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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烟草、烟草制品
ICS:[{"uid":"65.160"}] HS:[{"uid":"2402"}] |
5. |
通报标题:卫生部通报 B.E.2550 (2007) Re:根据烟草产品控制法B.E. 2535 (1992)颁布的关于显示烟草有害的图示标签和警告声明的标准、程序和条件页数:3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部颁通报给出了2类警告图示,即1类:带警告“吸烟可导致喉癌”的图示,和2类:带声明“吸烟可导致肺癌”的图示。标签上的声明应以不小于50%的面积用黑色和白色字体印在香烟纸箱的2个侧面。自本通报生效之日起执行本通报的前180天内在泰国生产或进口到泰国的香烟将被免除。然而,为在泰国之外销售而生产、进口的香烟或用于试验、分析及研究用途的香烟也免除遵守本通报。 |
7. | 目的和理由:健康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7/05/30 拟生效日期: 2007/12/19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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