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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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 含有全氟化碳或全氟化碳制剂的制冷产品和设备; - 含有氢氟烃或氢氟烃制剂的制冷和空调产品(不包括机动车辆中使用的设备)、热泵、防火系统和灭火器; - 含有六氟化硫或六氟化硫制剂的高电压开关; - 氟化温室气体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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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842/2006,该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制定了含有某些氟化温室气体的产品和设备的标签形式和附加标签要求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08/tbt/EEC/08_0033_00_e.pdf页数:5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根据关于含有氟化物温室气体的某些产品和设备的法规(EC) No 842/2006的第7(1),制定了标签内容、形式和放置位置。 标签应当包含所含氟化温室气体类型和数量的信息,明确指出这是《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另外,要有说明某些产品和设备是否是已与含氟化温室气体的泡沫隔绝的信息。 |
7. | 目的和理由:氢氟烃(HFCs)、全氟化碳 (PFCs)和六氟化硫 (SF6),是《京都议定书》控制的温室气体。关于某些氟化温室气体的法规(EC) No 842/2006的目标是减少这些气体的排放,以帮助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达到它们所签署的《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并包括标志含有此类气体产品的责任。 为实施法规(EC) No 842/2006尤其是其第7(1)款,欧盟委员会规定了标签的内容、放置位置和形式的细节。假如根据法规(EC) N° 842/2006(已在参考文献EEC 38中通报给TBT)通报的法规于2008年4月1日生效,并且其可能的修改文本最晚须于2008年2月初做出的话,那么,允许有30天的提意见时间。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8/04/01 拟生效日期: 2008/04/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后3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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