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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295
2007-11-14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点燃式小型发动机,包括:手工具,扫雪机及吹雪机,农业、园艺及林业用耕作机械,割草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ICS:[{"uid":"21."},{"uid":"23."},{"uid":"25."}]      HS:[{"uid":"8407"},{"uid":"8207"},{"uid":"8430"},{"uid":"8432"},{"uid":"8433"},{"uid":"8501"},{"uid":"8502"},{"uid":"8413"}]
5. 通报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点燃式小型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



页数:70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点燃式小型发动机(有效功率≤19千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第I和第II阶段。
7. 目的和理由:涉及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点燃式小型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点燃式小型发动机(有效功率≤19千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第I和第II阶段。

通报原文:[{"filename":"G_TBT_N_CHN_295En.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071114/G_TBT_N_CHN_295E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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