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 ], 2.10.1 [ ], 5.6.2 [X],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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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动个人可移动工具(HS编码:87116020);以及电动辅助脚踏车(HS编码:87116030)
ICS: HS: |
5. |
通报标题:电动可移动工具使用法规项下的产品认证安排页数:56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提议为电动可移动工具(例如电动滑板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气垫板、电动单车、电动辅助脚踏单车(又称“脚踏电单车”或“助力自行车”)等)设立认证制度,以便只有经认证的电动可移动工具才可在香港的指定单车径上使用。 |
7. | 目的和理由:方便公众选择认证电动可移动工具(附有认证标签)在香港的指定单车径上使用,以确保使用该等电动可移动工具时的道路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
8. | 相关文件: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运输署步行友好性专责小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九龙
油麻地海庭道11号
西九龙政府合署南座13楼
电子邮箱:tfwgeneral@td.gov.hk
电动可移动工具使用法规项下的产品认证安排可在下列链接获取:英文版:https://td-emd.hkpc.org/EMD-PCS-Draft(En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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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为电动可移动工具(例如电动滑板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气垫板、电动单车、电动辅助脚踏单车(又称“脚踏电单车”或“助力自行车”)等)设立认证制度,以便只有经认证的电动可移动工具才可在香港的指定单车径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