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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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苯并噻二唑(农药活性物质)
ICS: HS: |
5. |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撤回对活性物质苯并噻二唑的审批,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并废除欧盟委员会(EU)第2016/389号执行法规(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页数:4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执行法规,撤回对活性物质苯并噻二唑的审批。欧盟成员国应撤回对含有活性物苯并噻二唑的植保产品的授权。 该决定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保产品的市场投放。在撤回及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的所有宽限期到期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MRL)采取单独措施,并根据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
7. | 目的和理由:为使活性物质根据(EC)第1107/2009号(关于将植保产品投放市场的)法规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进行了详细说明)。 在对苯并噻二唑进行评估和同行评审期间,发现了一些无法最终确定的领域。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声明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第21条的规定,申请人本应在2025年6月底之前提交信息。但是,2023年9月8日,申请人告知欧盟委员会,由于其初步将该物质自行分类为第1B类生殖毒性(R1B),因此将不会提交此类信息。 因此,预计该物质将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规定的审批标准,因为它符合该法规规定的截止标准之一(R1B)。申请人告知,出于同样的原因,其已选择停止为欧盟国家进一步生产含有苯并噻二唑活性物质的所有植保产品。 现有授权必须撤销;欧盟成员国最迟必须在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含有苯并噻二唑的现有植保产品。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允许有宽限期,最迟应在生效后12个月内到期(考虑最后的使用季节);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涉及将植保产品投放市场,并废除欧盟理事会第79/117/EEC号指令和第91/414/EEC号指令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09R1107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实施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关于批准活性物质清单的法规(《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53期,2011年6月11日,第1-186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1R0540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21年。对活性物苯并噻二唑农药风险评估的同行评审。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1.6687 |
9. |
拟批准日期:
2024年第2季度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可在EU-TBT网站上获取: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e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EEC/24_01779_0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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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执行法规,撤回对活性物质苯并噻二唑的审批。欧盟成员国应撤回对含有活性物苯并噻二唑的植保产品的授权。
该决定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保产品的市场投放。在撤回及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的所有宽限期到期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MRL)采取单独措施,并根据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程序发出单独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