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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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氟乐灵(农药活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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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关于氟乐灵不包括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 附录I中并且撤销包含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的欧盟委员会决议草案页数:4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规定氟乐灵不包括在欧共体肯定列表中并且成员国必须撤销包含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决议只涉及该物质的上市,不影响欧共体或成员国相关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 |
7. | 目的和理由: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的指令91/414/EEC规定了一个植物保护产品授权和上市的协调框架,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指令第8(2)条提出了一个执行期超过12年的工作计划,逐步检查市场上植物保护产品中包含的活性物质。评估结果是有利的活性物质可以包括在指令附录I中。氟乐灵是此项工作计划第2阶段包括的物质。在活性物质的评估期间,许多影响得到确定。氟乐灵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毒性极高。氟乐灵还持久性地存在于土壤中并且不容易被生物降解。此外,氟乐灵还有可能积累。特别是,它远远超出了指令91/414/EEC对水生生物规定的最大生物浓缩系数(BCF),显示出在此类生物体内积累的可能。由于高挥发性,通过空气传播不能被排除,尽管光化学降解迅速,监督计划已证明氟乐灵可迁移至远离使用地的地方。这些影响表明氟乐灵不符合包括在指令91/414/EEC附录I的标准。处理、存储、上市及使用成员国许可的包含氟乐灵植物保护产品现有库存的宽限期,根据指令91/414/EEC第4(6)条的规定,限制在12个月以内,即本决议批准之日起18个月。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7/08/15。 拟生效日期: 决议批准之后6个月成员国必须撤销所有包含氟乐灵植物保护产品的现有授权。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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