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菲律宾 |
2. | 负责机构:贸易工业部产品标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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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低压设备
ICS:[{"uid":"29."}] HS:[{"uid":"85"}] |
5. |
通报标题:部颁行政命令No. __草案,2007系列 – 关于低压设备安全的规则和法规页数:13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通报规定了设计用于额定交流输入电压在50伏至1000伏之间,直流电压在75伏至1500伏之间的电气设备安全的规则和法规。在这个范围的电气设备称为“低压设备”。 本规则和法规不适用于附件II中列出的低压设备(LVE)和现象。 |
7. | 目的和理由:菲律宾共和国应当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确保电气设备只有依照国际社会通行的安全方面的良好工程规范建造,正确安装和保养,并根据其适用性使用时不危及人、家畜或财产的安全,才能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这些规定组成了低压设备规则和法规的基本要求。在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之前,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这些基本要求。这意味着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标准在其公布在一份普通发行的报纸上之后15天生效,副本必须提交菲律宾大学法律中心。 拟生效日期: 标准在其公布在一份普通发行的报纸上之后15天生效,副本必须提交菲律宾大学法律中心。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7/06/02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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