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菲律宾 |
2. | 负责机构:贸易工业部产品标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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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气或电子设备
ICS:[{"uid":"29."},{"uid":"31."}] HS:[{"uid":"85"}] |
5. |
通报标题:联合行政命令No. ___草案,2007系列– 关于电磁兼容性的规则和法规页数:1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通告规定了关于易受电磁干扰,或性能易受此类干扰影响的所有电气或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EMC)。需要防止电磁干扰的主要设备列表在附件1中。 本通报应当不适用于附件II中所列出的设备,并且应当不影响关于设备安全的规则和法规。 其同样也不适用于具有下列物理特性固有性质的设备: • 不能产生或有助于电磁发射超过收音机、无线电通讯设备和其它设备按设计操作所允许限量; • 作为其设计用途正常的结果存在电磁干扰时,将在没有不能接受的降级的情况下操作。 |
7. | 目的和理由:菲律宾共和国应当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通过要求设备符合适当的电磁兼容标准,确保国际市场的机能。 菲律宾共和国应当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确保设备在正确安装、保养,并按其设计的用途使用时,符合这些规则和法规的要求才能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标准在其公布在一份普通发行的报纸上之后15天生效,副本必须提交菲律宾大学法律中心。 拟生效日期: 标准在其公布在一份普通发行的报纸上之后15天生效,副本必须提交菲律宾大学法律中心。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7/06/02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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