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X],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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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 (EU)第2018/858号法规第4(1)条第(a)(i)点和(b)(i)点所载的M1和N1类车辆(与第II章和第IV章第II节相关);
• (EU)第2018/858号法规第4(1)条所载的M2、M3、N2、N3和O类车辆(与第IV章第11条和第II节相关);
• (EU)第168/2013号法规第4(2)条第(c)至(g)点所载的L3e、L4e、L5e、L6e和L7e 车辆(仅与第11条相关)。
ICS: HS: |
5. |
通报标题: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提案,车辆设计和报废车辆管理的循环性要求,修订(EU)第2018/858号和第2019/1020号法规,并废除第2000/53/EC号和第2005/64/EC号指令(COM/2023/451最终版)页数:100页;34页 使用语言:英语;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拟议的法规制定了车辆设计和生产中与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可再生性以及使用可回收成分相关的循环性要求(这些要求将在车辆型式认证时进行验证)以及车辆零部件和材料信息和标签的要求。还载列了生产商扩展责任、报废车辆的收集和处理以及欧盟向第三国出口旧车的要求。 报废车辆(ELV)法规提案以两项现行指令为基础,并取代了这两项指令:关于报废车辆的第2000/53/EC号指令和关于机动车辆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可再生性的型式认证的第2005/64/EC号指令。 为确保改进车辆的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 循环设计:法规生效的6年之后,新的型式认证车辆必须符合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可再生性(第4条)以及物质(第5条)方面的要求。经型式认证的新车必须至少含有25%从消费后塑料废物中回收的塑料,其中25%来自回收的报废车辆(第6条)。经型式认证的新车的设计必须确保易于从报废车辆中拆卸电池和电机,并且不妨碍拆卸和更换最有价值的部件,以便重新使用和回收(第7条)。此外,第9条规定了新车的制造商制定循环战略的义务;第10条要求申报车辆中的可回收成分,并提供有关拆除和更换车辆部件、组件和材料的信息(第11条)。这些要求将在法规生效3年后适用。法规还预见新的内容——在法规生效后6年内投放市场的每辆车均应配有数字形式的循环车辆护照(第13条)。 · 上述设计相关要求适用于M1和N1类车辆,但第11条除外,该条还应适用于L3e至L7e、M2、M3、N2、N3和O类车辆。 · 二手车出口。为提高从欧盟出口到第三国的车辆质量,只有根据COM/2023/451附件I所列标准不属于报废车辆,且根据第2014/45/EU号指令适合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才可获准出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该要求应在法规生效3年后适用。 |
7. | 目的和理由:对已审查的报废汽车立法进行的评估表明,由于汽车缺乏可回收性、可重复使用性和可再生性,以及在汽车中使用可回收成分,目前汽车的设计和生产并不能充分促进实现循环经济目标。设计阶段缺乏循环性导致车辆在报废时得不到最佳处理。该提案的主要目标是在车辆设计要求和报废管理规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将有助于节约初级资源,实现气候中和目标,并防止汽车废料的物质损失。 如今,报废车辆被视为危险废物,禁止从欧盟出口到非经合组织国家。但尚未正式进入废弃阶段的废旧车辆则并在此之列。正如支持报废汽车法规提案的影响评估报告所评估的那样,每年从欧盟出口的废旧汽车超过80万辆,主要出口到非洲。这些车辆中有许多很危险并且高污染,而且没有有效的车辆性能证书。这些车辆出口到第三国会对空气污染和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影响。所有这些负面因素都可以转化为环境损害成本,这些外部运输成本并非由出口商直接承担,而是转嫁给了目的国。为解决该问题,第V章第2节“二手车出口”规定了从欧盟向第三方出口二手车的要求。只有那些未达到报废年限且具有有效性能(即在技术上和法律上允许在欧盟道路上使用)的车辆才可获准从欧盟出口。第38至45条建立了全面的管控机制,使海关在放行二手车出口之前,能够以电子方式自动核实每辆车是否符合出口程序。如果根据车辆最后注册地成员国的信息,该车辆不适合上路行驶,则该车辆将不会被放行出口。预计出口措施将大大提高出口二手车的质量,从而使更多人能够负担得起更可持续、更安全的交通工具。这将极大地促进全球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有关立法的其他信息: 新闻稿: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3819 问答: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qanda_23_3820 专门网站: 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topics/waste-and-recycling/end-life-vehicles_en |
9. |
拟批准日期:
大概的批准日期为2025年(待定) 拟生效日期: 自《欧盟官方公报》商发布之日起20天。 关于新车型设计相关要求的规定(第II章循环性要求的第4至7条)——法规生效后6年)。第III章制造商的一般义务适用如下:第9至11条——法规生效后3年;第13条——法规生效后7年。 关于二手车出口的规定(第IV章第II节)应在该法规生效3年后适用。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9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可在EU-TBT网站上获取: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en/
EUR-Lex - 52023PC0451 - EN - EUR-Lex (europa.eu)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EEC/24_02764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EEC/24_02764_01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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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的法规制定了车辆设计和生产中与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可再生性以及使用可回收成分相关的循环性要求(这些要求将在车辆型式认证时进行验证)以及车辆零部件和材料信息和标签的要求。还载列了生产商扩展责任、报废车辆的收集和处理以及欧盟向第三国出口旧车的要求。
报废车辆(ELV)法规提案以两项现行指令为基础,并取代了这两项指令:关于报废车辆的第2000/53/EC号指令和关于机动车辆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可再生性的型式认证的第2005/64/EC号指令。
为确保改进车辆的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 循环设计:法规生效的6年之后,新的型式认证车辆必须符合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可再生性(第4条)以及物质(第5条)方面的要求。经型式认证的新车必须至少含有25%从消费后塑料废物中回收的塑料,其中25%来自回收的报废车辆(第6条)。经型式认证的新车的设计必须确保易于从报废车辆中拆卸电池和电机,并且不妨碍拆卸和更换最有价值的部件,以便重新使用和回收(第7条)。此外,第9条规定了新车的制造商制定循环战略的义务;第10条要求申报车辆中的可回收成分,并提供有关拆除和更换车辆部件、组件和材料的信息(第11条)。这些要求将在法规生效3年后适用。法规还预见新的内容——在法规生效后6年内投放市场的每辆车均应配有数字形式的循环车辆护照(第13条)。
· 上述设计相关要求适用于M1和N1类车辆,但第11条除外,该条还应适用于L3e至L7e、M2、M3、N2、N3和O类车辆。
· 二手车出口。为提高从欧盟出口到第三国的车辆质量,只有根据COM/2023/451附件I所列标准不属于报废车辆,且根据第2014/45/EU号指令适合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才可获准出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该要求应在法规生效3年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