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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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空气净化器
ICS: HS: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页数:8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文件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的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 ——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空气净化器; ——明示对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等目标污染物具有去除功能的空气净化器; ——室内场所和车内空间用的空气净化器; ——同时具备空气净化和其他主要功能,且具备净化功能模式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 注:其他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温、调湿、送风、新风、照明等。 本文件不适用于: ——空气净化部件及模块; ——穿戴式空气净化器; ——风道式及类似原理的空气净化功能电器,包括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新风机和风管式空调器等; ——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设计和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12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 57954633 / 57954627
电子信箱: tbt@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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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的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
——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空气净化器;
——明示对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等目标污染物具有去除功能的空气净化器;
——室内场所和车内空间用的空气净化器;
——同时具备空气净化和其他主要功能,且具备净化功能模式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
注:其他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温、调湿、送风、新风、照明等。
本文件不适用于:
——空气净化部件及模块;
——穿戴式空气净化器;
——风道式及类似原理的空气净化功能电器,包括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新风机和风管式空调器等;
——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设计和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