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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1856
2024-05-14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3. 通报依据的条款: 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空气净化器
ICS:      HS:
5. 通报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页数:8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文件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的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

——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空气净化器;

——明示对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等目标污染物具有去除功能的空气净化器;

——室内场所和车内空间用的空气净化器;

——同时具备空气净化和其他主要功能,且具备净化功能模式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

注:其他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温、调湿、送风、新风、照明等。

本文件不适用于:

——空气净化部件及模块;

——穿戴式空气净化器;

——风道式及类似原理的空气净化功能电器,包括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新风机和风管式空调器等;

——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设计和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7.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12个月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 57954633 / 57954627 电子信箱: tbt@customs.gov.cn
1
以下2024-05-14的信息根据中国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本文件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的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

——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空气净化器;

——明示对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等目标污染物具有去除功能的空气净化器;

——室内场所和车内空间用的空气净化器;

——同时具备空气净化和其他主要功能,且具备净化功能模式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

注:其他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温、调湿、送风、新风、照明等。

本文件不适用于:

——空气净化部件及模块;

——穿戴式空气净化器;

——风道式及类似原理的空气净化功能电器,包括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新风机和风管式空调器等;

——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设计和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通报原文:[{"filename":"CHN1856.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40514/CHN185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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