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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1870
2024-06-19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3. 通报依据的条款: 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
ICS:      HS:
5. 通报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



页数:14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7.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标准批准后12个月。 对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已通过型式检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 +86 10 57954633 / 57954627 电子信箱: tbt@customs.gov.cn
1
以下2024-06-19的信息根据中国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通报原文:[{"filename":"CHN1870.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40619/CHN187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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