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新西兰 |
2. | 负责机构: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
ICS: HS: |
5. |
通报标题:批准重新评估氨基氰 根据危险物质及新生物体法案第63和63A条申请重新评估(APP203974)。该申请包括下列7份文件: — 完整的申请表(19页,英语) — 环境保护局的氢氰酸酰胺再评估申请报告(63页,英语) — 附录B 环境保护局科学备忘录(19页,英语) — 附录C 毛利人影响评估报告(15页,英语) — 附录D 经济评估报告(31页,英语) — 附录E WorkSafe建议报告,(10页,英语) — 附录F 风险和实际控制措施分析(10页,英语) https://www.epa.govt.nz/database-search/hsno-application-register/view/APP203974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补遗理由: [ ]评议期变更-日期: [ ]通过的通报措施-日期: [X]公布的通报措施-日期:2024年5月23日 [X]通报措施生效-日期:2024年5月23日;更新后标签和包装要求的过渡期截至2025年7月1日为止 [X]最终措施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取[脚注参考文件:1]:[1:该信息可以通过包括网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可以获取最终/修改措施和/或解释性指南的信息提供。] https://www.epa.govt.nz/public-consultations/decided/hydrogen-cyanamide-reassessment/ https://www.epa.govt.nz/assets/FileAPI/hsno-ar/APP203974/APP203974_20240523_Final-Decision.pdf [ ]通报措施被撤回或撤销-日期: 如果措施被重新通报,相关编号: [ ]通报措施的内容或范围发生变更,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取1: 新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如适用): [ ]发布的解释性指南和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取1: [ ]其他:
说明:新西兰根据世贸组织第2.9.2条的规定,通报了氨基氰的重新评估申请。 根据2021年的初步评估,环境保护局(EPA)建议拒绝目前对氰氨化氢的审批,并且不再批准该物质。环境保护局提议应在五年内逐步淘汰氨基氰,在重新评估做出最终决定后立即实施更严格的管制措施。 最终的修改包括更新危害分类和控制措施,不再禁用该物质。 根据1996年危险物质及新生物体法案第63条的规定,重新评估申请已获批准,并附有管制措施。 最终决定通过了最初提议的以下分类变更: • 将其分类为皮肤和眼睛腐蚀剂,而非刺激剂。 • 更改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分类(从1类变更为2类)。 • 分类为对土壤生物有害。 氨基氰将不再分类为最初提议的疑似致癌物(2类)。 管制措施的变更详见决定文件附录C。 缓冲区、施用量和频率、施用方法、施用期和资质要求等使用管制措施基本按照建议执行。 额外的标签要求也已实施。除非物质标签上 · 显示使用限制管制要求的详细信息。 · 显示申请方法限制控制要求的详细信息。 · 包含大意如下的声明:“施用前一天或施用后七天内不要饮酒。与酒精一起使用时,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暂时性反应,即“氨基氰红”。氨基氰红的症状包括皮肤潮红、头晕、头痛、呼吸急促和脉搏加快。” · 包括大意如下的声明:“警告:该物质可能与虫害综合防治(IPM)不兼容。” · 包括大意如下的声明:”警告:对某些植物有剧毒。某些植物可能会因接触该产品而受损或死亡。不得在含有任何非目标植物的下风区域的指定距离内施用该物质,距离因使用模式而异。施用前,用户应了解施用区域附近是否有湿地、本地植被栖息地或保护区,这些地方可能含有受威胁的植物。请参见缓冲区信息。” 自2025年7月1日起,所有物质的标签必须符合所有的标签要求。在适用新标签控制措施的过渡期内,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提供这种物质,除非提供了额外的文件,其中包括上文详述的额外标签要求控制措施中列出的信息。 有关变更的全部细节可参见决定文件:APP203974_20240523_Final-Decision.pdf (epa.govt.nz)(https://www.epa.govt.nz/assets/FileAPI/hsno-ar/APP203974/APP203974_20240523_Final-Decision.pdf) 有关重新评估的所有信息,包括公众评议过程中收到的意见书以及环境保护局的最新评估结果,均可在其网站上查阅:氰氨化氢重新评估 | EPA(https://www.epa.govt.nz/public-consultations/decided/hydrogen-cyanamide-reassessment/)。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补遗理由:
[ ]评议期变更-日期:
[ ]通过的通报措施-日期:
[X]公布的通报措施-日期:2024年5月23日
[X]通报措施生效-日期:2024年5月23日;更新后标签和包装要求的过渡期截至2025年7月1日为止
[X]最终措施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取[脚注参考文件:1]:[1:该信息可以通过包括网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可以获取最终/修改措施和/或解释性指南的信息提供。]
https://www.epa.govt.nz/public-consultations/decided/hydrogen-cyanamide-reassessment/
https://www.epa.govt.nz/assets/FileAPI/hsno-ar/APP203974/APP203974_20240523_Final-Decision.pdf
[ ]通报措施被撤回或撤销-日期:
如果措施被重新通报,相关编号:
[ ]通报措施的内容或范围发生变更,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取1:
新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如适用):
[ ]发布的解释性指南和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取1:
[ ]其他:
说明:新西兰根据世贸组织第2.9.2条的规定,通报了氨基氰的重新评估申请。
根据2021年的初步评估,环境保护局(EPA)建议拒绝目前对氰氨化氢的审批,并且不再批准该物质。环境保护局提议应在五年内逐步淘汰氨基氰,在重新评估做出最终决定后立即实施更严格的管制措施。
最终的修改包括更新危害分类和控制措施,不再禁用该物质。
根据1996年危险物质及新生物体法案第63条的规定,重新评估申请已获批准,并附有管制措施。
最终决定通过了最初提议的以下分类变更:
• 将其分类为皮肤和眼睛腐蚀剂,而非刺激剂。
• 更改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分类(从1类变更为2类)。
• 分类为对土壤生物有害。
氨基氰将不再分类为最初提议的疑似致癌物(2类)。
管制措施的变更详见决定文件附录C。
缓冲区、施用量和频率、施用方法、施用期和资质要求等使用管制措施基本按照建议执行。
额外的标签要求也已实施。除非物质标签上
· 显示使用限制管制要求的详细信息。
· 显示申请方法限制控制要求的详细信息。
· 包含大意如下的声明:“施用前一天或施用后七天内不要饮酒。与酒精一起使用时,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暂时性反应,即“氨基氰红”。氨基氰红的症状包括皮肤潮红、头晕、头痛、呼吸急促和脉搏加快。”
· 包括大意如下的声明:“警告:该物质可能与虫害综合防治(IPM)不兼容。”
· 包括大意如下的声明:”警告:对某些植物有剧毒。某些植物可能会因接触该产品而受损或死亡。不得在含有任何非目标植物的下风区域的指定距离内施用该物质,距离因使用模式而异。施用前,用户应了解施用区域附近是否有湿地、本地植被栖息地或保护区,这些地方可能含有受威胁的植物。请参见缓冲区信息。”
自2025年7月1日起,所有物质的标签必须符合所有的标签要求。在适用新标签控制措施的过渡期内,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提供这种物质,除非提供了额外的文件,其中包括上文详述的额外标签要求控制措施中列出的信息。
有关变更的全部细节可参见决定文件:APP203974_20240523_Final-Decision.pdf (epa.govt.nz)(https://www.epa.govt.nz/assets/FileAPI/hsno-ar/APP203974/APP203974_20240523_Final-Decision.pdf)
有关重新评估的所有信息,包括公众评议过程中收到的意见书以及环境保护局的最新评估结果,均可在其网站上查阅:氰氨化氢重新评估 | EPA(https://www.epa.govt.nz/public-consultations/decided/hydrogen-cyanamide-reassess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