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经济部标准计量检验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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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具备地面电视接收能力的电视调谐器(例如机顶盒)。
ICS:[{"uid":"33.160.25"}] HS:[{"uid":"85"}] |
5. |
通报标题:根据商品检验法发布公告页数:2页 使用语言: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拟规定具备地面电视接收能力的电视调谐器(如机顶盒)作为商品,必须经检验。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此类产品上市时必须由标准计量检验局检验,并且必须符合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地面数字电视接收能力的要求。上述产品的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要求遵照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相关标准一致CNS标准。地面数字电视接收能力应符合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的技术规范。电视调谐器的合格评定程序遵照商品验证登录办法(RPC)。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08/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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