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日本 |
2. | 负责机构:厚生劳动省 经济产业省 环境省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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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聚(氧乙烯基)=烷基苯醚(其中烷基由9个碳原子组成,以下简称“NPE”)和添加NPE的水基清洁剂
ICS: HS: |
5. |
通报标题:确定在NPE或《化学物质制造和评估监管法施行令》第9条中使用NPE的产品的容器、包装或发票上注明的、因有关二类指定化学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的预防措施等相关标签信息页数: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根据化学物质制造和评估监管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此确定下列信息为处理NPE等的企业经营者因NPE等造成的环境污染预防措施等相关的标签信息: — 本产品为NPE或本产品中使用了NPE — NPE为二类指定化学物质 — NPE的浓度 — 预防措施(如定期检查以防止泄漏) — 提供标签信息的人员姓名(或者(对于公司)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化学物质制造和评估监管法(1973年10月16日第117号法律) https://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en/laws/view/3350 化学物质制造和评估监管法施行令(1974年6月7日第202号政令) https://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ja/laws/view/4593 |
9. |
拟批准日期:
2024年9月 拟生效日期: 2025年4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外务省经济事务局国际贸易处
日本东京都
千代田区霞关2丁目2番1号
邮编:100-8919
电话:+ (81) 3 5501 8344
传真:+ (81) 3 5501 8343
电子邮箱:enquiry@mofa.go.jp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JPN/24_04615_0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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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学物质制造和评估监管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此确定下列信息为处理NPE等的企业经营者因NPE等造成的环境污染预防措施等相关的标签信息:
— 本产品为NPE或本产品中使用了NPE
— NPE为二类指定化学物质
— NPE的浓度
— 预防措施(如定期检查以防止泄漏)
— 提供标签信息的人员姓名(或者(对于公司)企业名称)及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