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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788
2024-07-22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覆盖的产品: 谷物(HS编码: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动物源性食品(HS编码:0201、0202、0203、0204、0205、0206、0207、0208、0209、0210)以及某些植物源性产品,包括水果和蔬菜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5. 通报标题:

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II和III,涉及某些产品内/表的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使用语言:英语    页数:6页;1页;10页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690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690_01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690_02_e.pdf
6. 内容简述:

拟议的法规草案更新了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物质(如代森锰、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福美双和福美锌)的最大残留限量。它们会降解为二硫化碳(CS2),而二硫化碳作为植物硫化合物也会自然存在于植物中,因此现有的方法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因使用二硫代氨基甲酸酯而产生的残留物。法规草案还提出了新的残留定义,用于监测是否存在这些物质。

7.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2005年2月23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关于动植物源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量的法规,修订了理事会第91/414/EEC号指令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05/396/oj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23年。根据(EC)第396/2005号法规第12条,审查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的现有最大残留量。2023年欧洲食品安全局期刊;21(5):7987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epdf/10.2903/j.efsa.2023.7987
10. 拟批准日期: 2025年1月24日
拟公布日期: 2025年2月24日
11. 拟生效日期: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4年9月20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1
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4-07-22如下信息:
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II和III,涉及某些产品内/表的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拟议的法规草案更新了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物质(如代森锰、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福美双和福美锌)的最大残留限量。它们会降解为二硫化碳(CS2),而二硫化碳作为植物硫化合物也会自然存在于植物中,因此现有的方法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因使用二硫代氨基甲酸酯而产生的残留物。法规草案还提出了新的残留定义,用于监测是否存在这些物质。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1

拟议的法规草案更新了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物质(如代森锰、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福美双和福美锌)的最大残留限量。它们会降解为二硫化碳(CS2),而二硫化碳作为植物硫化合物也会自然存在于植物中,因此现有的方法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因使用二硫代氨基甲酸酯而产生的残留物。法规草案还提出了新的残留定义,用于监测是否存在这些物质。

1
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覆盖的产品: 谷物(HS编码: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动物源性食品(HS编码:0201、0202、0203、0204、0205、0206、0207、0208、0209、0210)以及某些植物源性产品,包括水果和蔬菜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5. 通报标题:

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II和III,涉及某些产品内/表的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页数:6页;1页;10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690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690_01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690_02_e.pdf
6. 内容简述:

拟议的法规草案更新了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物质(如代森锰、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福美双和福美锌)的最大残留限量。它们会降解为二硫化碳(CS2),而二硫化碳作为植物硫化合物也会自然存在于植物中,因此现有的方法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因使用二硫代氨基甲酸酯而产生的残留物。法规草案还提出了新的残留定义,用于监测是否存在这些物质。

7.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2005年2月23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关于动植物源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量的法规,修订了理事会第91/414/EEC号指令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05/396/oj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23年。根据(EC)第396/2005号法规第12条,审查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的现有最大残留量。2023年欧洲食品安全局期刊;21(5):7987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epdf/10.2903/j.efsa.2023.7987
11. 拟批准日期: 2025年1月24日
拟公布日期:
2025年2月24日
12. 拟生效日期: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4年9月20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1
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4-07-22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II和III,涉及某些产品内/表的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内容简述:

拟议的法规草案更新了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物质(如代森锰、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福美双和福美锌)的最大残留限量。它们会降解为二硫化碳(CS2),而二硫化碳作为植物硫化合物也会自然存在于植物中,因此现有的方法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因使用二硫代氨基甲酸酯而产生的残留物。法规草案还提出了新的残留定义,用于监测是否存在这些物质。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1
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4-07-22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II和III,涉及某些产品内/表的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拟议的法规草案更新了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物质(如代森锰、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福美双和福美锌)的最大残留限量。它们会降解为二硫化碳(CS2),而二硫化碳作为植物硫化合物也会自然存在于植物中,因此现有的方法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因使用二硫代氨基甲酸酯而产生的残留物。法规草案还提出了新的残留定义,用于监测是否存在这些物质。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1
1. 通报成员:欧盟
2. 通报标题:

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II和III,涉及某些产品内/表的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使用语言:英语    页数:6页;1页;10页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690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690_01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690_02_e.pdf
3. 相关方: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4. 覆盖的产品: 谷物(HS编码: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动物源性食品(HS编码:0201、0202、0203、0204、0205、0206、0207、0208、0209、0210)以及某些植物源性产品,包括水果和蔬菜
5. 等效性承认的确定以及任何相关程序或法规生效的日期(年/月/日):
6. 内容简述:

拟议的法规草案更新了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物质(如代森锰、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福美双和福美锌)的最大残留限量。它们会降解为二硫化碳(CS2),而二硫化碳作为植物硫化合物也会自然存在于植物中,因此现有的方法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因使用二硫代氨基甲酸酯而产生的残留物。法规草案还提出了新的残留定义,用于监测是否存在这些物质。

7.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通报原文:[{"filename":"EU788.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40722/EU78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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