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经济部 标准计量检验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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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动粉碎机和其它数字录放音设备。
ICS:[{"uid":"33.160"}] HS:[{"uid":"84"},{"uid":"85"}] |
5. |
通报标题:根据《商品检验法》发布的公告页数:4页 使用语言: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独立关税区打算。将电动粉碎机和其它数字录放音设备,作为须经检验的商品加以管制。从2007年7月1日起,所有此类产品进口或上市时必须经过标准计量检验局检验,并且必须符合安全和电磁兼容性(EMC)检验要求(除数字照相机和数字摄像机只要求符合电磁兼容性要求以外)。所有上述产品的技术要求是与IEC或CISPR相关标准协调一致的CNS标准。本公告还提供了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数字照相机和数字摄像机合格声明制度的管制,而其它产品受合格评定程序双轨方式的管制,即产品认证登记或型号核准逐批检验(Type-approved Batch1 inspection)。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商品检验法,CNS 14408, CNS 14336,CNS 13439,CNS 13783-1。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07/07/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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