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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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三氟甲磺隆(农药活性物质)
ICS: HS: |
5. |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再延长活性物质三氟甲磺隆审批,并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页数:4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规定,不再延长对活性物质三氟甲磺隆的审批。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质三氟甲磺隆的植保产品的授权。 该决定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市场投放。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撤销及所有宽限期到期之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根据SPS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
7. | 目的和理由:为使活性物质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规定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 在对三氟甲磺隆进行评估和同行审查期间,发现了一些无法最终确定的领域。这些事项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结论中有详细说明。此外,欧洲食品安全局结论中记录的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地下水受到相关代谢物反式脂肪酸污染的程度可能高于0.1微克/升的监管限值。 因此,考虑到,申请人在2024年5月8日的函件中告知欧盟委员会,其决定撤回延长三氟甲磺隆审批的申请,该申请应不再予以延长。 现有的授权需要予以撤销;欧盟成员国最迟必须在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撤回含有三氟甲磺隆的现有植保产品。(EC)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规定了宽限期,最迟应在生效之日起12个月到期(预留了最终使用季);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以及废除欧盟理事会第79/117/EEC号和第91/414/EEC号指令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09R1107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执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涉及经批准的活性物质清单(《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53期,2021年6月11日,第1-186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1R0540 对活性物质三氟甲磺隆农药风险评估的同行评审结论。2023年欧洲食品安全局期刊;21(8):8142 DOI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3.8142 |
9. |
拟批准日期:
2024年第4季度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可在EU-TBT网站上获取: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e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EEC/24_04892_0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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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规定,不再延长对活性物质三氟甲磺隆的审批。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质三氟甲磺隆的植保产品的授权。
该决定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市场投放。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撤销及所有宽限期到期之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根据SPS程序发出单独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