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经济事务部商务司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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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1.上装(衬衫、套装、运动夹克、短上衣、针织套衫、背心和宽松短衫),下装(家常裤、裙子和女用裙裤)。2. 长衣服(女外套、外套、长连衣裙和礼服)。3.游泳衣、内衣裤和睡衣。4.袜类、手帕、领带、丝巾、手套和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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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服饰和服装的标签标准修正案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2006年8月服饰和服装的标签标准已做出修订,增补了一项标示制造商或进口商的电话号码的要求,以便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必要信息。这项附加的标示信息要求以缝在衣服上的标签或悬挂的标签形式标示在产品的身体部位,或者标示在包装物的里面或外面。另外,原产地标识应当以缝在衣服上的标签形式标示,加上诸如纤维含量及注意事项,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些标签应当放在显著的适当位置上,而且在洗涤后,所标示的信息不会被磨破或者消除。原产地和其它信息同样也应当标示在服饰和服装的外包装上。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 |
8. | 相关文件: 《商品标签法》 |
9. |
拟批准日期:
2006/08/16 拟生效日期: 2007/08/16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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