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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PKM/545
2024-08-09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2. 负责机构:环境部资源流通管理局 请将评议意见提交至:美国世贸组织TBT咨询点,电子邮箱: tbtenq@bsmi.gov.tw
3.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移动电话
ICS:      HS:
5. 通报标题:

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回收类别标签和其他合规事项法规草案



页数:中文7页,英文11页    使用语言:中文,英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由于移动电话体积小、价格高、存储的个人信息量大,消费者更换后往往将旧移动电话放在家中,或者担心个人数据泄露,因而无法回收。考虑到移动电话含有包括贵金属和稀有金属在内的七十多种元素,建立适当的回收渠道将有助于稀缺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资源回收法》旨在通过有效引导废弃资源进入再利用和回收渠道,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实现向循环经济过渡的目标。消费者更换移动电话时,移动电话企业将为他们提供流通服务,可提高设备的重复使用率。移动电话不能继续使用时,其成分可以回收用于制造用原材料。经《资源回收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和第4项以及第2款的授权,制定了《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回收类别标签和其他合规事项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该法规要求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在移动电话上贴上标签,标明回收类别和方法,并尽力配合回收废弃移动电话,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该法规的要点如下:
1.    定义(法规草案第I项)
2.    适用企业范围(法规草案第II项)
3.    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合规事项(法规草案III项)
4.    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使用带回收类别符号的强制标签的法规(法规草案第IV项)
5.    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废旧移动电话回收方法法规(法规草案第V项)
6.    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回收和流通目标、所需信息、时间表和提交的此类目标提案的接收者,以及未达到目标的改进措施。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可组成一个组织,协助开展回收工作并提交相关信息。(法规草案第VI项)
7.    移动电话制造商、进口商或者联合回收组织报告执行结果、改进措施和更正信息的法规(法规草案第VII项)
8.    关于移动电话零售商遵守制造商和进口商回收方法的要求(法规草案第VIII项)
9.    违反法规的处罚(法规草案第IX项)

7. 目的和理由:环境保护
8. 相关文件: 资源回收法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世贸组织TBT咨询点 标准、计量和检验局 经济部 台湾台北市中正区济南路一段4号,邮编:100 电话: +(886-2) 23431916 传真: +(886-2) 23431804 电子邮箱: tbtenq@bsmi.gov.tw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TPKM/24_05182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TPKM/24_05182_00_x.pdf
1
以下2024-08-09的信息根据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回收类别标签和其他合规事项法规草案

由于移动电话体积小、价格高、存储的个人信息量大,消费者更换后往往将旧移动电话放在家中,或者担心个人数据泄露,因而无法回收。考虑到移动电话含有包括贵金属和稀有金属在内的七十多种元素,建立适当的回收渠道将有助于稀缺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资源回收法》旨在通过有效引导废弃资源进入再利用和回收渠道,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实现向循环经济过渡的目标。消费者更换移动电话时,移动电话企业将为他们提供流通服务,可提高设备的重复使用率。移动电话不能继续使用时,其成分可以回收用于制造用原材料。经《资源回收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和第4项以及第2款的授权,制定了《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回收类别标签和其他合规事项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该法规要求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在移动电话上贴上标签,标明回收类别和方法,并尽力配合回收废弃移动电话,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该法规的要点如下:
1.    定义(法规草案第I项)
2.    适用企业范围(法规草案第II项)
3.    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合规事项(法规草案III项)
4.    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使用带回收类别符号的强制标签的法规(法规草案第IV项)
5.    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废旧移动电话回收方法法规(法规草案第V项)
6.    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回收和流通目标、所需信息、时间表和提交的此类目标提案的接收者,以及未达到目标的改进措施。移动电话制造商和进口商可组成一个组织,协助开展回收工作并提交相关信息。(法规草案第VI项)
7.    移动电话制造商、进口商或者联合回收组织报告执行结果、改进措施和更正信息的法规(法规草案第VII项)
8.    关于移动电话零售商遵守制造商和进口商回收方法的要求(法规草案第VIII项)
9.    违反法规的处罚(法规草案第IX项)


通报原文:[{"filename":"TPKM545.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40809/TPKM5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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