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缅甸 |
2. | 负责机构:Khin Zaw博士(教授) 局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如与上述不同,则应注明负责处理有关通报评议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包括电话及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网址等(如有)): Pyei Phyo博士 主任(食物管制科) 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 +95(9) 5161891, +95 673 403467 电子邮箱: gurugyi@gmail.com, foodasean3.mm@gmail.com www.fda.gov.ph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HS编码:4.01-04.05/19.01/22.02
ICS: HS: |
5. |
通报标题:《修订婴幼儿配方食品营销管理条例的命令》页数:英语1页、英语2页、缅甸语2页 使用语言:英语、缅甸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通报旨在通知世贸组织成员国,缅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以下段落进行了修改。应将《婴幼儿配方食品营销管理条例》第2段第(b)项替换为以下内容: |
7. | 目的和理由:《修订婴幼儿配方食品营销管理条例的命令》的目的是对6个月至3岁幼儿的定义进行修改 |
8. | 相关文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营销管理条例》(2014年) |
9. |
拟批准日期:
2024年7月10日 拟生效日期: 2024年7月10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不适用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Pyei Phyo博士
主任(食物管制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联系人: +95(9) 5161891, +95 673 403467
电子邮箱: gurugyi@gmail.com , foodasean3.mm@gmail.com
www.fda.gov.mm
|
本通报旨在通知世贸组织成员国,缅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以下段落进行了修改。应将《婴幼儿配方食品营销管理条例》第2段第(b)项替换为以下内容:
(b)幼儿系指6个月至3岁的儿童。
应将《婴幼儿配方食品营销管理条例》第8段第(a)项替换为以下内容:
(a)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