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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174
2005-12-01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日常生活用的皮革、毛皮产品及其制品,如皮革、裘皮、皮鞋、皮革和毛皮服装、皮革制品等。不包括以下用途的皮革产品:工业用、特种行业用皮革、毛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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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页数:8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本标准规定了皮革、毛皮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检验方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日用皮革和毛皮产品(不包括生皮)、皮鞋、皮革和毛皮服装、皮革家具及其它皮革和毛皮制品。 本标准第5章、第7章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将产品分为3类:A类(婴幼儿用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和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并规定了相应的限量要求: 项 目 A类 B类 C类 游离甲醛(mg/kg) 20 75 300 (白羊剪绒600)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mg/kg) 30 30 30
7.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体健康。
8. 相关文件: ISO/TS 17234:2003 皮革- 化学试验- 染色皮革中部分偶氮染料的测定 ISO/TS 17226:2003 皮革- 化学试验-皮革中甲醛含量的测定
9.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毛皮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检验方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日用皮革和毛皮产品(不包括生皮)、皮鞋、皮革和毛皮服装、皮革家具及其它皮革和毛皮制品。 本标准第5章、第7章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将产品分为3类:A类(婴幼儿用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和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并规定了相应的限量要求: 项 目 A类 B类 C类 游离甲醛(mg/kg) 20 75 300 (白羊剪绒600)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mg/kg) 30 30 30

通报原文:[{"filename":"G_TBT_N_CHN_174En.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051201/G_TBT_N_CHN_174E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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