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经济事务部标准计量检验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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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视接收机
ICS:[{"uid":"33.160.25"}] HS:[{"uid":"8528"}] |
5. |
通报标题:根据《商品检验法案》的公告页数:5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独立关税区计划要求电视接收机除了具有现有的已经检验的电磁兼容(EMC)性能要求及安全性能要求之外,还必须包括接收无线数字电视(DTV)广播信号的性能。根据阶段渐进计划,将依照下列进度表要求数字电视(DTV)的接收性能: 29英寸及29英寸以上的接收机 – 2006年1月1日生效 21英寸至28英寸的接收机 – 2007年1月1日生效 21英寸以下的接收机 – 2008年1月1日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消费者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5/12/1 拟生效日期: 2006/01/01、2007/01/01、2008/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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