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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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ICS:[{"uid":"13.040.50"}] HS:[{"uid":"8702"},{"uid":"8703"},{"uid":"8704"},{"uid":"8705"},{"uid":"8706"}] |
5. |
通报标题: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页数:45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国家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1986年4月20日生效的ECER 24/03法规《对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核准规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对于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参考了欧洲共同体委员会96/96/EC指令中8.2.2条对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规定,增加了规范性附录I、附录J和附录K。包括:在用车自由加速试验方法和在用汽车的加载减速法等内容。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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