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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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无线电通信设备
ICS:[{"uid":"33.060"}] HS:[{"uid":"8525"},{"uid":"8526"},{"uid":"8527"}] |
5. |
通报标题:发布分类规定的通告,通信与多媒体法案1998页数:38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马来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为了行使通信和多媒体法案1998[5881法案]第169节授予的权力,委员会发布分类规定,该规定授予任何人在以下设备中使用频段的权利: (a)表1中所列的蜂窝式移动通信设备; (b)表2中所列的近程通信设备; (c)表3中所列的租借频道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d)表4中所列的中继线无线电通信设备; (e)表5中所列的个人无线电通信服务设备; (f)表6中所列的无绳电话设备; (g)表7中所列的双向无线寻呼通信设备; (h)表8中所列的固定无线通信设备; (i)表9中所列的无线电遥感勘测接收设备; (j)表10中所列的微孔终端设备; (k)表11中所列的红外线设备; (l)表12中所列的遥控装置; (m)表13中所列的安全装置; (n)表14中所列的无线麦克风装置; (o)表15中所列的自由空间光系统设备;以及 (p)表16中所列的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 废除2000年4月1日在P.B. (U) 109上发表的公布分类规定的通告。 频率限定和可允许的发射功率在经修订的法规中做出了规定。为适应技术发展对以前的法规已经做了修改。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
8. | 相关文件: 通信与多媒体法案1998:<BR>批准时发表通告的出版物:<BR>政府公报P.U. (B) 416。 |
9. |
拟批准日期:
2004/10/22 拟生效日期: 2004/11/01(除频率范围自477.0125 兆赫至477.4875兆赫的个人无线电通信服务装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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