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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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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81
2005-02-01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压燃式发动机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
ICS:[{"uid":"13.040.50"}]      HS:[{"uid":"8407"},{"uid":"8408"}]
5. 通报标题:

车用压燃式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Ⅳ、Ⅴ)



页数:134页    使用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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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容简述:本国家标准规定了我国第Ⅲ、Ⅳ、Ⅴ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相当于欧洲第Ⅲ、Ⅳ、Ⅴ阶段。
7.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车用压燃式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Ⅳ、Ⅴ)
本国家标准规定了我国第Ⅲ、Ⅳ、Ⅴ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相当于欧洲第Ⅲ、Ⅳ、Ⅴ阶段。

通报原文:[{"filename":"GTBTNCHN81.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050201/GTBTNCHN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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