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交通与通讯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包括灯光装置、灯光-信号装置、反光装置、前灯、方向指示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S3停车灯、示廓灯、头枕、前雾灯、倒车灯、音响警示装置、白热丝灯、安全玻璃材料、(车身)反光标识、后视镜、停车灯、侧标志灯、气体放电前照灯装置、轮胎、里程计、制动、防抱死(刹车)系统、门闩及固定装置、安全带固定器、座椅固定器及头枕、驾驶设备、机车控制器符号、前后碰撞乘员保护、转向控制系统、碰撞事故中对驾驶员免受(汽车)转向机构伤害的保护。
ICS:[{"uid":"43"}] HS:[{"uid":"87"}] |
5. |
通报标题:根据机动车辆产品的安全类型批准和认证指令、机动车部件产品的安全类型批准和认证指令,制定的公众通告。页数:中文5页 使用语言:有英译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建议对现行机动车辆及其部件的技术法规进行修订,以便与UNECE 安全法规协调。自2006年1月1日,将引入40条UNECE法规。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06/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4/07/30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