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运输与公共建设工程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
ICS:[{"uid":"43"}] HS:[{"uid":"87"}] |
5. |
通报标题:法令提案……修订车辆条例连同一些关于商用车改善视野装置方面的修订。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为便于重型商用车司机更好的观察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该法令将一些有关提供改善视野装置的义务的修订纳入车辆条例。除了公共汽车、长途汽车、野营厢式货车之外,该义务的修订适用于1997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最大允许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商用车的类型。驾驶位置在车右边的商用车必须在车的左边,而不是在右边具有改善视野的装置。 |
7. | 目的和理由:上述义务仅限于对1977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车辆,因为在此日期之前投入使用的车辆上往往没有合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4/09/15 拟生效日期: 2004/1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4/07/28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