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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NLD/63
2004-05-14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荷兰
2. 负责机构:运输与公共建设工程部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
ICS:[{"uid":"43"}]      HS:[{"uid":"87"}]
5. 通报标题:

法令提案……修订车辆条例连同一些关于商用车改善视野装置方面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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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容简述:为便于重型商用车司机更好的观察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该法令将一些有关提供改善视野装置的义务的修订纳入车辆条例。除了公共汽车、长途汽车、野营厢式货车之外,该义务的修订适用于1997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最大允许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商用车的类型。驾驶位置在车右边的商用车必须在车的左边,而不是在右边具有改善视野的装置。
7. 目的和理由:上述义务仅限于对1977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车辆,因为在此日期之前投入使用的车辆上往往没有合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2004/09/15
拟生效日期: 2004/11/01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4/07/28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法令提案……修订车辆条例连同一些关于商用车改善视野装置方面的修订。
为便于重型商用车司机更好的观察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该法令将一些有关提供改善视野装置的义务的修订纳入车辆条例。除了公共汽车、长途汽车、野营厢式货车之外,该义务的修订适用于1997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最大允许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商用车的类型。驾驶位置在车右边的商用车必须在车的左边,而不是在右边具有改善视野的装置。

通报原文:[{"filename":"GTBTNNLD63.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040514/GTBTNNLD6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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