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澳大利亚通信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能够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4415.1:2003或AS/NZS 4415.2:2003的表1A中所规定的以兆赫为单位的载波频率工作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ICS:[{"uid":"33.060"}] HS:[{"uid":"85"}] |
5. |
通报标题:2004无线电通信(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准页数:4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制定在甚高频波段用于海上移动通信业务的无线电话发射机和接收机的技术要求。该技术法规是在两个自愿标准的基础上由澳大利亚国际标准公司制定的。 |
7. | 目的和理由:该技术法规的目的旨在确保无线电频谱的有效使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4/06 拟生效日期: 2004/06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3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