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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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I或II或1979年关于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远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的1998议定书附件I或II中所列出的13种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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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和修订指令79/117/EEC和96/59/EC. 的提案欧洲议会立法机关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法规和修订79/117/EEC和96/59/EC提案的决议A5-0017/2004。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法规提案将执行已经由欧共体法律所包含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局(UNECE)议定书的主要监控规定。此类监控措施包括禁止所列出物质的生产、使用和销售。法规提案将不采用国际协定中提出的解除DDT继续生产和使用,及有限使用HCB的可能性。根据议定书仍允许在某些主要用途中使用的HCH/林丹,提案中提出须对其附加限制。此外,对所列出物质的一般性豁免应限于那些协定所允许的物质。另外,提出库存在100千克以上的该种物质应有通报的义务。根据应遵守的两个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国际法定文件中的任何一个做出有关物质列表的决议后,应用受规章限制的委员会程序修订该法规是适当的。 欧洲议会已经采用了某些修正案(见根据第8点 的其立法决议)。主要的变更包括加上了一般规定,与斯德哥尔摩公约相一致,有关新的和现有化学品显现出POP特性的监控措施,严格有关HCH/林丹的规定,准许DDT在限定场所及封闭系统内作为生产三氯杀螨醇的中间体使用,及修订有关含POP物质的废料处理规定。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四月底 拟生效日期: 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第2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4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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