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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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1.HS编码8402、8403、8404所包括的满足中国有关规定的锅炉。 <BR>2.其它HS编码中含有的符合中国规定条件的锅炉也在本通报涵盖产品范围内。
ICS:[{"uid":"27.060.30"}] HS:[{"uid":"8402"},{"uid":"8403"},{"uid":"8404"}] |
5. |
通报标题:《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送审稿)页数:10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产品,其设计文件必须进行鉴定。本规则对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
7. | 目的和理由: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保锅炉设计的安全性能符合中国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
8. | 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http://www.cbpvi.org.cn/law/full-1/full-1-5.htm |
9. |
拟批准日期:
2004年6月30日 拟生效日期: 2004年12月30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4年05月31日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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