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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AN/87
2004-02-19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加拿大
2. 负责机构:运输部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液压、电动和空气制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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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第105号技术标准文件“液压和电动制动系统”- 修订本2,和第121号技术法规文件“空气制动系统”- 修订本



页数:277-278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依照机动车辆安全法案的第12项和机动车辆安全法规的第16项和17项,在此发布通告,运输部已修订技术标准文件(TSD) No. 105,“液压和电动制动系统”,和TSD No. 121,“空气制动系统”。通告规定了液压、电动和空气制动系统的管理要求。 (TSD) No. 105,“液压和电动制动系统”,和TSD No. 121,“空气制动系统”复制了标题相同的“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No. 105 ”及 “No. 121”,这些标准是参照了机动车辆安全法规的第105节和121节组合而成的。 TSD No. 105的修订本2对车辆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毛重超过4536千克并装备有液压、电动刹车的车辆须通过转弯刹车测试,然而,TSD No. 121的新修订本将该要求扩展至装备有空气刹车的单体卡车和大轿车(当前仅应用于牵引车)。附加该测试的目的旨在完善现有的防锁住制动系统和停止距离的要求。 TSD No. 105的修订本同时还增加了 对“全制动”和“最大行驶速度”的 定义,并在两个TSD中更新了表1,纳入了新的试验。此外,两个TSD中增加了一项要求,即当允许应用选择权时,制造商在取得合格证前,必须确定其对某种特殊的车辆、构造或样式所做的选择。注:TSD No. 105 – 修订本1已在G/TBT/Notif.00/380中通报,而TSD No. 121 – 则在G/TBT/N/CAN43中已通报。
7.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的安全
8. 相关文件: 2004年2月14日的官方公报,I部分
9. 拟批准日期: 2004/02/14
拟生效日期: 2004/08/14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未规定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第105号技术标准文件“液压和电动制动系统”- 修订本2,和第121号技术法规文件“空气制动系统”- 修订本
依照机动车辆安全法案的第12项和机动车辆安全法规的第16项和17项,在此发布通告,运输部已修订技术标准文件(TSD) No. 105,“液压和电动制动系统”,和TSD No. 121,“空气制动系统”。通告规定了液压、电动和空气制动系统的管理要求。 (TSD) No. 105,“液压和电动制动系统”,和TSD No. 121,“空气制动系统”复制了标题相同的“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No. 105 ”及 “No. 121”,这些标准是参照了机动车辆安全法规的第105节和121节组合而成的。 TSD No. 105的修订本2对车辆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毛重超过4536千克并装备有液压、电动刹车的车辆须通过转弯刹车测试,然而,TSD No. 121的新修订本将该要求扩展至装备有空气刹车的单体卡车和大轿车(当前仅应用于牵引车)。附加该测试的目的旨在完善现有的防锁住制动系统和停止距离的要求。 TSD No. 105的修订本同时还增加了 对“全制动”和“最大行驶速度”的 定义,并在两个TSD中更新了表1,纳入了新的试验。此外,两个TSD中增加了一项要求,即当允许应用选择权时,制造商在取得合格证前,必须确定其对某种特殊的车辆、构造或样式所做的选择。注:TSD No. 105 – 修订本1已在G/TBT/Notif.00/380中通报,而TSD No. 121 – 则在G/TBT/N/CAN43中已通报。

通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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