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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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机动车辆和安装在机动车辆上的或作为单独的技术部件销售的正面保护系统。
ICS:[{"uid":"43.040"}] HS:[{"uid":"8708"}] |
5. |
通报标题:有关在机动车辆上使用正面保护系统和修订理事会指令70/156/EEC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草案页数:31页 使用语言:欧盟所有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提案规定了在正面保护系统的设计中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诸如原先安装在机动车辆上的或作为单独的技术部件在市场上销售的车头保险杠。根据该提案,正面保护系统将必须通过若干测试以证明遵循了该指令规定的要求。该提案提议自2005年7月1日起,如果未达到指令所规定的要求,成员国对安装了正面保护系统的车辆类型,或作为单独的技术部件提供的正面保护系统类型将不再授予欧盟型式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安装了正面保护系统的新车辆和在市场上销售的所有新的正面保护系统将必须遵守所提议的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该提案的目的是在碰撞造成的伤害中,机动车辆安装了正面保护系统可以改善对行人和其他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4/06 拟生效日期: 该指令将自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生效。<BR>转换日期:成员国最迟在2004年6月30日批准和公布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日期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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