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澳大利亚通信管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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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a) 中频或高频设备; (b) 地面移动通信业务的一部分; (c) 利用单边带抑制载波发射;以及, (d) 在2 MHz到30 MHz频率范围工作。
ICS:[{"uid":"33.060"}] HS:[{"uid":"85"}] |
5. |
通报标题:2003年无线电通信(中频和高频设备——地面移动通信业务)标准页数:3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对地面移动通信业务中频/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制定技术要求。该技术法规是基于澳大利亚国际标准有限公司开发的自愿标准。 |
7. | 目的和理由:该技术法规的目的是保证无线电频谱的有效使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4/01/01 拟生效日期: 2004/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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