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日本 |
2. | 负责机构:厚生劳动省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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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药品、准药品、化妆品、医疗设备和血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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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强制性内阁令和法令修正案,制定执行经修订的药品事务法及采血和献血协调管理法的通告页数:9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背景和概要如下。 修正强制性的内阁令和法令,制定执行药品事务法(2002年颁布)修订过的部分的通告。 概要 关于医疗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制定医疗设备的通用要求(包括在生物体外的诊断设备)以及接受第三方认证体系的合格认证标准,根据危险性对医疗设备的分类(包括在生物体外的诊断设备),指定应实施合格认证的医疗设备(包括在生物体外的诊断设备)。 关于售后的安全措施和许可证批准制度,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制定售后安全管理标准(GVP)和质量控制标准(GQP)作为获得制造和销售许可证的要求,并且修订药品制造和质量控制的标准等(GMP)。 ● 要顺利的执行经修订的药品事务法,必须采取包括指定“须医师处方才可买的药品”的其它措施,这类药品必须有医师的处方才能卖,制定关于进行医疗设备安全的非临床试验的标准(适合于医疗设备的GLP)和进行医疗设备安全的临床试验的标准(适合于医疗设备的GCP),规定药品和原料的标签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最近积极筹划的对新型的先进医疗设备的开发符合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且根据医疗设备对人体的危险特性必须确保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05/04/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3/12/14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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