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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AN/68
2003-07-03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加拿大
2. 负责机构:卫生部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表面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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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10建议的表面涂料法规。(2)建议令:修改危险产品法(表面涂料)附表I



页数:(1)第1875-1887页(2)第1888-1889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该法规的目的起初是改善加拿大人暴露于表面涂料时的健康和安全保护。这通过用表面涂料法规(法规)代蘀现行的危险产品(液体涂料)法规来实现。该法规适用所有形式的涂料。该法规进一步限制最大可允许铅含量和规定油漆和其它表面涂料的最大可允许汞限值。该法规中的铅和汞含量是可接受的本底含量或非预期含量。它们不能从表面涂料中完全消除,用国际公认的国际单位制的单位“毫克/公斤”表示。对危险产品法的附表I的第I部分的第2、9及18项和危险产品法的附表I的第II部分的第31项的后续修改反映表面涂料法规。在这个法规中的关键变化包括:对于用于儿童或孕妇的房屋或其它房产中或周围,或者在儿童用的家具、玩具和其它物品上,以及铅笔和美术画笔上的表面涂料,要求其最大可允许铅含量从5000毫克/公斤(0.5%重量/重量)减少到600毫克/公斤(0.06%重量/重量); 某些特殊用途、非住宅表面涂料免除最大可允许铅含量要求,加上预警标签;对所有表面涂料规定最大可允许汞含量要求到10毫克/公斤(0.001%重量/重量);对于再循环油漆,在最大可允许汞含量要求的过渡期,加上预警标签;以及符合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良好实验室规范的测试方法规范。 注:1997年6月30日G/TBT/Notif.97.275通报了危险产品(液体涂料)法规和修改令:危险产品法 (表面涂料)附表I的第II部分。本通报是修改的法规和法令再公布的结果。
7.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未声明
拟生效日期: 未声明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3/08/28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10建议的表面涂料法规。(2)建议令:修改危险产品法(表面涂料)附表I
该法规的目的起初是改善加拿大人暴露于表面涂料时的健康和安全保护。这通过用表面涂料法规(法规)代蘀现行的危险产品(液体涂料)法规来实现。该法规适用所有形式的涂料。该法规进一步限制最大可允许铅含量和规定油漆和其它表面涂料的最大可允许汞限值。该法规中的铅和汞含量是可接受的本底含量或非预期含量。它们不能从表面涂料中完全消除,用国际公认的国际单位制的单位“毫克/公斤”表示。对危险产品法的附表I的第I部分的第2、9及18项和危险产品法的附表I的第II部分的第31项的后续修改反映表面涂料法规。在这个法规中的关键变化包括:对于用于儿童或孕妇的房屋或其它房产中或周围,或者在儿童用的家具、玩具和其它物品上,以及铅笔和美术画笔上的表面涂料,要求其最大可允许铅含量从5000毫克/公斤(0.5%重量/重量)减少到600毫克/公斤(0.06%重量/重量); 某些特殊用途、非住宅表面涂料免除最大可允许铅含量要求,加上预警标签;对所有表面涂料规定最大可允许汞含量要求到10毫克/公斤(0.001%重量/重量);对于再循环油漆,在最大可允许汞含量要求的过渡期,加上预警标签;以及符合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良好实验室规范的测试方法规范。 注:1997年6月30日G/TBT/Notif.97.275通报了危险产品(液体涂料)法规和修改令:危险产品法 (表面涂料)附表I的第II部分。本通报是修改的法规和法令再公布的结果。

通报原文:[{"filename":"GTBTNCAN68.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030703/GTBTNCAN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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