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商业、工业和能源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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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a) 气瓶和容器(大于300毫升的水容量),作为其零件的阀门和安全阀;(b) 储气槽和储气槽车
ICS:[{"uid":"75.200"}] HS:[{"uid":"7311."}] |
5. |
通报标题:高压气体安全管理法令页数:5-2款,29页) 使用语言:朝鲜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制造商批准的目的是防止可能的由从未经核实的外国制造商进口的高压气体容器引起的事故和让所有分布在韩国的气瓶都符合国内标准。由于这个原因,只有其制造和检验能力已被核实的外国制造商才被允许获得制造商批准和出口其产品到韩国。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的生命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03/25 拟生效日期: 2003/07/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3/06/16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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