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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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
ICS:[{"uid":"99.100"}] HS:[{"uid":"73"},{"uid":"74"},{"uid":"75"},{"uid":"78"},{"uid":"79"},{"uid":"80"},{"uid":"84"},{"uid":"85"},{"uid":"86"},{"uid":"87"},{"uid":"88"},{"uid":"89"},{"uid":"90"},{"uid":"95"}] |
5. |
通报标题:《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页数:25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细则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口岸报检和查验、到货检验等环节以及装运前预检验机构认可管理、装运前预检验人员管理和进口销售及类似用途用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一般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确保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项目符合国家有 |
8. | 相关文件: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年7月15日 拟生效日期: 2003年8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通报散发之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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