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X]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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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
ICS:[{"uid":"99.100"}] HS:[{"uid":"73"},{"uid":"74"},{"uid":"75"},{"uid":"78"},{"uid":"79"},{"uid":"80"},{"uid":"84"},{"uid":"85"},{"uid":"86"},{"uid":"87"},{"uid":"88"},{"uid":"89"},{"uid":"90"},{"uid":"95"}] |
5. |
通报标题:《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页数:6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办法规定了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口岸报检和查验、到货检验等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原则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确保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项目符合国家有 |
8. |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年12月31日 拟生效日期: 2003年8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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