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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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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ZAF/22
2003-03-25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南非
2. 负责机构:贸工部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ICS:[{"uid":"43.080.10"}]      HS:[{"uid":"87.16"}]
5. 通报标题:

类别O3和O4的车辆(拖车)



页数:12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本规范包括对车辆的要求。所述的车辆是为货物运输和为公共道路上运营而设计或改装的O3和O4类车辆,包括未在南非事先登记的任何O3和O4类车辆。注:为承载旅客目的,如用半拖车公共汽车,而设计和建造的O3和O4类新车辆也需遵循M2和M3类机动车辆(公共汽车)的要求。在有关部件已经结合的条件下,规范的要求应该应用于一种未完成的机动车。这类机动车是由一制造商到另一制造商作进一步生产而提供的。而整体规范应应用于上述最后提及的制造商所完成的机动车。
7.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安全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不适用
拟生效日期: 不适用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3/04/30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类别O3和O4的车辆(拖车)
本规范包括对车辆的要求。所述的车辆是为货物运输和为公共道路上运营而设计或改装的O3和O4类车辆,包括未在南非事先登记的任何O3和O4类车辆。注:为承载旅客目的,如用半拖车公共汽车,而设计和建造的O3和O4类新车辆也需遵循M2和M3类机动车辆(公共汽车)的要求。在有关部件已经结合的条件下,规范的要求应该应用于一种未完成的机动车。这类机动车是由一制造商到另一制造商作进一步生产而提供的。而整体规范应应用于上述最后提及的制造商所完成的机动车。

通报原文:[{"filename":"GTBTNZAF22.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030325/GTBTNZAF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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